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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精粹 | 从“国家财产”到“澳大利亚遗产”——澳大利亚遗产保护立法历程及特色【抢先版】

薛里莹 张松 国际城市规划 2023-11-08

【编者按】为了更好地推广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不定期地推送一些尚未见刊的稿件的精华观点,以飨读者。本文为本刊已录用文章《从“国家财产”到“澳大利亚遗产”——澳大利亚遗产保护立法历程及特色》的精华版,作品的发布已取得作者授权。欢迎读者指正、讨论。在此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撰写精华版的作者,你们的努力让学术论文的阅读体验变得更好。 


1  澳大利亚遗产保护立法进程


澳大利亚联邦是一个具有多元文化的移民国家,移民带来了世界各地的生活方式、文化和建筑风格,经与澳大利亚地理环境、原住民文化长时期碰撞、交错与融合,形成了极具澳大利亚特色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也建立起相应的遗产保护制度体系。
 
20世纪上半叶,澳大利亚还没有颁布国家层面的遗产保护法,一些州(领地)针对原住民遗产、历史建筑、考古遗产进行了立法探索,主要有:1913年新南威尔士州《皇家土地整顿法》、1939年昆士兰州《纽斯特德之家信托法》、1955年北领地通过的《本土及历史物品遗产保护条例》等。
 
在环保运动兴起的1970年代,澳大利亚开启了国家层面环境保护的立法进程。随着遗产保护从“精英式”走向“大众化”,澳大利亚本土历史逐渐获得了更多关注。1975年6月,通过《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法》(Australian Heritage Commission Act)设立澳大利亚 “国家财产”(National Estate)保护制度,通过“国家财产名录”(Register of National Estate)进行保护管理和相应的资助。1979年颁布的《保护具有文化重要意义场所的宪章》(简称《巴拉宪章》)虽然不具备直接法律效力,但其保护观念对澳大利亚乃至国际遗产保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影响。1983年《世界遗产保护法》是针对澳大利亚世界遗产的保护立法;1984年《原住民和托雷斯岛民遗产保护法》则是专门针对原住民遗产保护的国家法律,体现了澳大利亚遗产的本土特色。
 
1999年7月16日《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简称《EPBC法》)颁布,以一种更加合作、统筹、可持续的方式来实施环境(包括遗产)保护工作,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州(领地)政府共同保护环境、遗产和生物多样性的责任和义务。《EPBC法》将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各类保护对象纳入“具有国家重要环境意义的事项”,并创立了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

 

表1  澳大利亚遗产保护立法进程


2  澳大利亚遗产保护制度的特色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似,澳大利亚遗产保护经历了从纪念物“精英式”保存,到关注更大范围的具有历史文化意义遗产保护的过程,遗产内涵持续扩展,保护立法体系日趋完善,并且逐步成为全球遗产保护大国。
 
为了区别于欧洲的“纪念物”保护,1960年代澳大利亚工党在政治选举活动中特意采用“国家财产”(National Estate)一词,后由全国范围的调查行动进入公众视野。“国家财产”广泛关注本土自然与文化的“重要意义”,在1975年《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法》出台后,最终成为澳大利亚遗产保护的法定概念。
                             

图1  1969年7月3日《堪培拉时报》记载了工党领袖惠特拉姆首次公开使用“国家财产”一词
资料来源:https://trove.nla.gov.au/newspaper/article/136941897/15954468#
 
1983年联邦政府为保护世界遗产地不受戈登河大坝建设选址的破坏,颁布了《世界遗产保护法》以对抗州法律。针对联邦与州法律之间的矛盾,高等法院根据《澳大利亚宪法》和《世界遗产公约》判定联邦立法属于执行“国际事务”,应取代州法律而生效,从而及时阻止了大坝的建设。

 

图2  世界遗产地“西塔斯马尼亚荒野”和高等法院判决头条新闻版面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环境法规释义官方网站(http://envlaw.com.au/tasmanian-dam-case/)
 
今天,澳大利亚对遗产价值的理解实现了根本性转变,全面拓展了遗产认知的广度,在“重要意义”价值判断下,澳大利亚数万年的原住民聚居史、200余年的殖民史以及独特的海洋地理和植被景观,都成为立法保护的对象,并与其他建成遗产一起,聚合成为独树一帜的“澳大利亚遗产”(Australian Heritage)。 


图3  澳大利亚遗产的构成示意图

 

3  对我国遗产保护制度建设的启示


相对于欧洲国家而言,澳大利亚遗产保护的国家立法起步较晚,但经过不断探索取得了不俗的效果,并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其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可对我国新时期城乡建成遗产保护制度建设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参考。
 
我国现阶段虽已初步建立起由《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构成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但一直缺少包含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历史建筑在内的建成遗产保护传承国家大法,因而导致保护效力参差不齐、整合性不足等明显问题,难以满足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工作需求。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为建立遗产保护国家综合性法律带来了契机。通过立法鼓励各地基于地域文化特色探索多元化的评估标准和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方式,更多地挖掘未能获得评定的地方文化遗产,从而更全面彰显我国的地域文化特色。
 
澳大利亚将遗产作为环境构成有机组成,并将遗产保护纳入环境立法体系,以环境影响评估为遗产保护管理保驾护航。考虑到建成遗产与环境关系的紧密性,我们有必要在遗产管理层面建立一套完善的遗产影响评估管理机制,或者将其融入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对与遗产相关的开发行为进行科学评估、控制和指引,从而更有效地管控各种开发风险,强化建成遗产有效保护管理,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目标。UPI 

 

作者:薛里莹,博士研究生,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高级工程师。sherrytotti@hotmail.com
张松(通信作者),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zhangs515@126.com

封面图片来自:https://www.pexels.com/photo/aerial-photography-of-island-1726310/(Photo by Pok 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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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   枫

排版 | 张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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